原告:龙X1,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告:龙X2,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龙X3,女,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龙X4,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龙X5,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龙X6,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龙X7,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龙X1与被告龙X2、龙X3、龙X4、龙X5、龙X6、龙X7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龙X1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桂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