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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失踪”,不要怕,总有办法“收拾”你

  • 合同事务
  • (2015)晋源民初字第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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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邢台全一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北豆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战强,山西XX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XX,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小站村西XX。
经营者冯XX,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
原告邢台全一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太原市XX(以下简称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常战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原告是经营空压机、五金工具等用品的制造销售公司,被告是空压机及配件的批发与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多年来双方一直有经济和业务来往。
截止2015年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空压机货款136000元未付。
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付。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6000元,及到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8日为6800元),共计人民币142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系空压机、五金工具等用品制造销售商,被告XXX系空压机及配件的批发销售商,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
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河北邢台全一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空压机货款壹拾叁万陆仟元整”,落款处有被告经营者冯XX的签名,并盖有被告公章。
现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3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欠条及原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其所出具欠条上的金额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能提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逾期付款利息约定的相关证据,亦未能证明本案欠条所载金额的履行期限,故对于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原市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邢台全一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被告太原市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源
人民陪审员康玉芳
人民陪审员任丽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XX
  • 2016-05-12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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