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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X、李X1等与李X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婚姻家庭
  • (2018)赣0104民初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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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赣0104民初496号
原告:凌X,女,汉族,1942年3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李X1,女,汉族,1976年4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傅X,男,汉族,2011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理人:李X1,系原告傅X的母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南,江西XX律师。
被告:李X2,女,汉族,1962年4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孙X,江西XX律师。
被告:李X3,女,汉族,1966年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凌X、李X1、傅X与被告李X2、李X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对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如下:凌X1/3、李X11/6、傅X19/150、李X21/3、李X31/25。
二、原、被告均同意将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出售,并将售房款按照上述确认份额进行分配。因继承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原告李X1、傅X承担,除此以外发生的税费均由原、被告按照各自确认份额分摊。
三、被告李X2、李X3协助原告凌X、李X1、傅X办理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相关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凌X、李X1、傅X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斯涛
人民陪审员  傅伟莉
人民陪审员  余美秀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喻XX
  • 1970-01-01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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