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XX,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代理人宋亚民,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南平房XX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南平房XX。
法定代表人米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XX,内蒙古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XX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南平房XX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银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