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张振、郭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喻可达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