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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临民一初字第028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张振、郭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喻可达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8-28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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