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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XX公司与安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3)南民二初字第001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阜南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XX,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阜南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厂”)与被告安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安XX于2013年4月1日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厂法定代表人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被告安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安XX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对“XXX号”钢质货船焊接质量及船体架构组合进行鉴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移送鉴定,同年9月9日收到鉴定报告。2013年9月10日,安XX提出该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裁定,将全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同年10月8日,武汉海事法院将案件退回。2013年11月2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2013)南民二初字第00134号裁定,本案继续审理。2013年12月2日,XX厂申请对“XXX号”船舶修复价格进行鉴定,又于12月26日撤回鉴定申请,本院终结此次对外委托。2014年1月2日,安XX提出修船和解建议,XXXX于1月17日予以认可,本院给予双方当事人两个月的自行和解期间,以便协商进行结算并对船舶进行修复。逾期,双方未达成结算及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厂诉称:被告提供原材料钢板在原告处建造船舶(即XXX号钢质货船),在造船过程中,被告欠原告材料费等费用共计111533元。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1533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建造船舶材料费用清单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造船材料款111533元。


3、原告所写的情况说明1张,证明原告造船工人具有资质。


4、钢质货船整体建造工艺及焊接工艺规程,共14张,证明造船所依据的具体建造工艺和焊接工艺标准。


5、照片6张(共3页),证明原告为被告建造的船舶系装载干货,被告改变用途运载黄沙,使用不当。


6、安XX签字的流水账1组(共11张),证明被告因建造船舶所欠原告的承揽费。


7、原告申请法院向阜阳地方海事局调取的相关档案1组(共22张),证明1.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船舶经船舶检验局检验,交付时船舶是合格的,该船用途是一般干货船;2.船舶已经取得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该船有载重线标志;3.双方有船舶建造合同,已经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安XX答辩并反诉称:XX厂交付船舶时,实际造船时间是290天,超过双方口头约定115天的船舶建造时间。船舶交付后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营运,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人的损失80万元。至于原告起诉的11万多元的承揽费,该我给他的我会给他,这是小钱。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控诉书各1份,证明被告身份及我用船期间,XXXX父亲私自扣我船,我在公安局报过案。


2、照片4张(共2页),证明我的船焊的不合格,组合也不合格。


3、苏州XX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费48000元收据各1份,证明XXX号船舶有组合和焊接质量问题及开支鉴定费48000元。


4、XX某甲于2012年9月19日出具的20000元收条原件1张,证明我已付过柴油机款20000元。


5、产品供货合同复印件1张,证明我的船使用的柴油机型号及价格,按约定我应付订金20000元。合同价格16.7万元,但柴油机厂实际收我16.5万元。


XX厂辩称:XXX号船舶经安徽省淮河船舶检验局检测合格,交船时不存在质量问题,应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为查明承揽费用的结算、船舶证照办理情况,本院分别向XX某甲(XXXX父亲)、XX某乙(XXXX哥哥)进行调查。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2月6日,XX厂与安XX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由XX厂为安XX建造一艘钢质货船(即XXX号)。2013年1月8日,双方签署“船舶交接证明”,同年1月11日,XXX号钢质货船取得安徽省淮河船舶检验局发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2013年3月12日,XXXX持“用料单”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安XX支付欠款111533元。诉讼期间,经苏州XX定所鉴定:涉案的XXX钢质船的焊接外观质量存在飞溅、未焊满、焊瘤、焊穿等缺陷,不符合CB∕T3802-1997《船体焊缝表面质量检验要求》的要求;纵舱壁、横舱壁对焊接缝随机进行X射线检测,所检焊缝部位均未焊透,焊缝等级为V级,不符合CB∕T3177-94《船舶钢焊缝射线照相和超声波检查规则》的要求。涉案的XXX钢质船的船体结构中右侧空舱4个横舱壁(FR34、FR48、FR62、FR76)与纵舱壁之间仅用一块钢板焊接连接,且存在间隙,测量最大间隙为50㎜,机舱前壁与外板采用搭接焊接,不符合CB∕T4000-2005《中国造船质量标准》要求;空舱4个横舱壁(FR34、FR48、FR62、FR76)开孔尺寸偏大,且未焊加强圈,不符合WHJ4370-110-02设计图纸的要求;外板肋板上存在约50㎜的孔,货舱横舱壁三角板角焊缝单面焊接或间断焊,不符合《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货舱前甲板横向对接焊缝反面未焊以及外板肋骨板对接焊缝漏焊,外板肋骨与外板、纵舱壁垂直扶墙材与纵舱壁角焊缝的焊缝间距偏大,甲板与纵舱壁反面焊缝未采用连续焊,上述特征物证不符合《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修改通报》的相关要求;货舱纵舱壁采用搭接焊接方式,并且未采用双面焊,不符合《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修改通报》的相关要求。涉案船舶的结构装配和结构焊缝均存在缺陷,不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鉴定报告、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厂与安XX签定的“船舶建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XX厂与XX和在船舶交接时,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协商解决双方分歧,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XX厂起诉所依据的“用料单”未经安XX签字确认,且安XX对“用料单”的合计数额存有异议,在庭审时,经本院告知,XX厂既未提出进行结算审计的申请,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安XX的反诉请求,XXX号船舶虽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但安XX经本院多次释明,既不申请对船舶修复价格及损失进行鉴定或评估,也未向本院提供该损失数额具有法律效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仅凭个人估算,要求XX厂赔偿损失8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阜南县XX公司对被告安X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安XX对反诉被告阜南县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阜南县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安XX负担5900元,本院减收5900元;财产保全费1078元,由XX和负担;鉴定费48000元(被告已预交),由阜南县XX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XX


代理审判员  方XX


人民陪审员  焦XX



书 记 员  宋 权


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告知事项


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


  • 2014-04-18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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