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XX,女,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备,XX当代XXX律师。
原告戚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南燕
人民陪审员唐晓妹
人民陪审员王月珍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