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朱XX,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安徽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