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阜阳市XX公司与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阜阳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XX。


法定代表人:白群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实习)。


被上诉人:李XX,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阜阳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阜阳市XX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阜阳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阜阳市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阜阳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阳


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


代理审判员  姚 莉



书 记 员  严XX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6-23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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