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内0402民初50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亚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民,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酒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多次在原告经营的红山区守军副食批发门市购买白酒,尾欠货款15000元。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李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15000元欠条一枚,体现被告欠原告王XX酒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X欠原告款属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志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X
  • 2016-11-18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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