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人民西XX(宇洋XX内)。
法定代表人:邹XX。
原告薛XX与被告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薛XX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XX负担。
审判员李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