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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姚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苏1282民初8050号
债权债务
邵如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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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朱XX,女,1976年11月27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姚X与被告朱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张XX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3万元,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总借条一张,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2%,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现借款期限已过,张XX分文未还,被告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并给付利息(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律师费24100元,财产担保费用729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张XX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姚X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240000),第一笔借款于2016年12、27日汇入借款人尾号1318农行卡,第二笔借款于2017年8、16汇入借款人尾号6778建行卡,第三笔借款于2017年8、18当面现金支付叁万圆整,此三笔款项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3个月,逾期不还,借款人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备注:利息为月息两分。张XX作为借款人签字,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
另查明,2016年12月27日原告向张XX转账15万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向张XX转账5万元。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为提供保全担保而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72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发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结合原告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张XX尚欠原告借款23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成立,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张XX未还款,且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应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对全部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月利率2%,该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最高限额规定,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虽主张律师费24100元,但未提供发票证明已经产生了相应损失,故对该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担保费用,因双方约定逾期还款张XX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且原告仅主张729元并提供了票据,该费用不超过合理范围,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X23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给付财产担保费用7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3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欢
人民陪审员 朱 丹
人民陪审员 印 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叶XX
本案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18-07-25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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