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6)京02民终71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思宇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北XX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河北XX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XX。
法定代表人:魏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北京市。
原审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南坤XX)、原审第三人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9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史伟
代理审判员庞妍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X
  • 2016-08-29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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