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女,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
原告王XX,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闻XX,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X,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唐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王XX诉被告唐山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山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艳
审判员毕雪维
代理审判员赵海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