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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苏1023民初6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备、龚XX,江苏当代X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X、何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光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刁XX
  • 2018-03-20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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