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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XX与杨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湘0525民初1716号
债权债务
王博律师 在线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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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案件详情

原告向某某,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雷XX,湖南XX律

委托代理人王博,湖南XX律师师。

被告杨某某,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告肖XX(系被告杨某某之妻),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二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二被告已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为此,被告杨某某向原告重新出具了4万元借条,并将借款利率降为6.55‰,向原告因家庭需要资金向原告催收借款,被告不予理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4978元(205年5月2日至2016年9月9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肖XX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被告已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4万元欠条,即:今借到向某某人民币40000元,月息按6.55计算。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16年9月6日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该债务是被告杨某某肖XX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某某肖XX返还原告向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4978(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此后利息顺延计算,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924元,由被告杨某某肖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城
审 判 员  欧阳丽
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7-01-12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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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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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经济开发区黎园路三利大厦三楼湘驰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大学期间便进入当地知名律所实习,十几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案件经验。擅长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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