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何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8)津01民终5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丁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理人:钟X(上诉人刘X之母),住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理人:刘X(上诉人刘X之父),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男,200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XX学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理人:刘X(被上诉人何X之母),住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理人:何X(被上诉人何X之父),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丁,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XX,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二号路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何X、天津市红桥区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6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翔
审判员 赵文杰
审判员 刘美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8-01-30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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