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苏州XX公司与黄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虎商初字第006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翔律师
律师帮助委托人人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的主张以及实现抵押权,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把抵押的车辆通过拍卖或者变卖,使委托人的借款和利息从该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件详情

    原告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借贷双方供服务的担保公司。被告于20141031日向黄X借款100944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对原告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因被告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借款本息,原告按合同约定及出借人的要求承担了担保责任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判决:

    一、被告黄X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上述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公*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X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理费损失6130元。

    三、原告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抵押物即车牌为*****的精灵牌微型轿车现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详细查看了案件材料,仔细审核了本金、利息及担保手续,然后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向法院进行诉讼,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支持。

    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以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涉及到民间借贷一些法律规定,关于利息的计算及法定限额等内容,还有实现抵押权的问题,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主张。

  • 2015-11-20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