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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聂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7)桂08民终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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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X,女,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X,男,193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XX律师。
上诉人聂XX、聂XX因与被上诉人黄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桂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聂XX、聂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开军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梁小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 2017-09-25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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