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类型:
房产纠纷
案号:
(2015)同民初字第37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XX85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XX代书记员洪XX
判决时间:
2015-09-18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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