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林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闽0128民初2980号
债权债务
李丹律师 在线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774
    服务人数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肖XX,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蔡XX,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陈XX诉被告林XX、林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陈XX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XX申请撤回对林XX、林XX、蔡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计4996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刘东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PAGE
  • 2017-06-26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丹律师
5.0分服务:1774人执业:14年
李丹律师
13501201****4730 执业认证
  •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福州市五一中路138号金钻世家2座27层G
李丹律师,男,福州市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本科学历,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 李律师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 130 7587 8676
  • 1307587867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