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商标权侵权纠纷 有效维护全国知名商标集团权益

  • 知识产权
  • (2019)豫民终4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莹莹律师
把握焦点,立足证据,兼顾法律

案件详情

  案情:郑州市XX在其商铺中公然销售假冒原告牌白酒,原告xxxx获悉后在多次勒令其停止侵权未果情况下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xxx厂依法获得第xxx“xx”注册商标、第xxx号“xx”注册商标、第xxx号“xxx”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xxxxx授权,取得前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xxxx(2018)郑黄证民字第07502号公证书证实涉案店铺悬挂的营业执照上显示xxx字号,可以证实xxx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追溯码信息的字体排列整齐,而xxx上述信息的字体排列不规整;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印刷的注册商标标志R与外圈相连,而xxxxx白酒产品包装盒上R与外圈相分离。xxx对xxxx比对意见未提出反证,故可以认定不是xx厂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及瓶体上使用的“xx”、“xx”“xx”标识分别与第xxx号“xx”商标、第XXX号“xx”商标、第xx号“xx”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白酒使用了与xxx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与xxx厂的白酒产品产生混淆,侵害了xx注册商标专用权及xxx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权。故xxx公司要求XXX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悔过态度、经营情况等因素,以及xxx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为13000元。

  二审结果:后被告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本人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原告)代理律师,细致收集补充证据,最终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原告)的商标权,为被上诉人(原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本人办案心得:做为知识产权持有人,尤其是商标持有人,商标既代表企业口碑与信誉,应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保持高度警惕,加大投入将知识产权维护列入日常经营之中。做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有一定的识别能力,遇到假冒伪商品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最终大家都是受益人。


  • 2019-03-1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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