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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以租赁合同纠纷为名进行索债450万,二审发回重审

  • 债权债务
  • (2019)鲁04民终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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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在充分的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代理意见,即:上诉人甲醛生产资质齐备,不存在履行上的过失。被上诉人手中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一审法院暗箱操作严重,丧失公正性。 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将本案全案发回重审,上诉人缴纳的诉讼法全退。

案件详情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鲁04民终1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企业,住所地滕州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6746426M。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鸣,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X,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系庞X之妻),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明才,山东XX律师。

  原审被告:王X,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鸣,北京市XX律师。

  原审被告:徐X(系王X之妻),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上诉人某企业(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X、杜X、原审被告王X、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查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本案合同性质。某公司与庞X、杜X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坐落于滕州市XX驻地(鲁南高XX)的土地租赁给庞X、杜X;庞X、杜X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照庞X、杜X当年年生产纯利润的33%作为租金交付给某公司,如庞X、杜X出现亏损,则不支付某公司任何租金。还约定某公司应对庞X、杜X生产经营甲醛产品配合提供一切所需的手续和资质等。以上约定内容是否符合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法律特征;是否还存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等其他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重审时应根据查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相应的案由。二、本案合同效力。某公司是化工生产企业,拟建设年产10万吨甲醛、2万吨六羟甲基三聚氰胺项目,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某公司自2011年起开始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安全、环评等工作。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庞X、杜X以某公司名义生产甲醛;某公司应对庞X、杜X生产经营甲醛产品配合提供一切所需的手续和资质等。庞X、杜X、某公司的以上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判断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合同效力。如认定合同无效,应向当事人释X变更诉讼请求。三、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对庞X、杜X生产经营甲醛配合提供一切所需手续和资质。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对“所需手续和资质”的具体内容、是否具备办理条件、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未办理的原因等事实问题予以查明,必要时可咨询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庞X、杜X主张未生产的原因是某公司未办理所需手续和资质,而某公司抗辩主张未生产的原因是庞X、杜X设备不全、不具备生产条件。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对未生产的真正原因予以查明,以便分清责任。四、一审判决认定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被法院司法拍卖,卷宗无该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重审时一并补齐入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企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刘广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天


  • 2019-08-30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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