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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拒不到庭,助女方一次离婚

  • 婚姻家庭
  • (2019)湘0527民初91号
婚姻家庭
王博律师 在线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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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走访了原告的父母,并询问了其朋友关于原告感情的问题,做了踏实的证据。在庭审中,因为被告拒不到庭,考虑到原告一是在外打工,二是到当地开庭路程较远。本律师建议法官采取微信视频直播审理的方案,在获得法官允许后,通过微信视频审理成功为为原告争取到离婚判决。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被告2011年上半年在浙江打工时,在朋友聚会上经人介绍相识,因为涉世未深,后在被告的哄骗下与其发生关系,并怀孕。2012年生下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至今。

  原、被告在一起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沉迷赌博、猜忌心重,还欠了很多赌债,原告也经常劝被告不要赌博了,两个人好好过日子,但被告总是不听,考虑到孩子的因素,原告对被告一直忍让。2014年,原告因为摔伤在浙江住院,被告不仅打了来看望原告的朋友,还殴打原告,并抢走了住院的三万块钱。原告因为对被告太失望,自2014年8月起与其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被告双方虽然偶有联系,但都只谈离婚的内容,两个人也彻底没了感情,多次谈好要去民政局离婚,但隔天都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办案经过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原告便怀有身孕,二人奉子成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双方因故发生争执,于2014年下半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抚养小孩,原告亦同意,并同意承担抚养费用,故小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
18
周岁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虎离婚;

  二、小孩由被告王XX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

  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限原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结果

  判决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32条、36条、37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


  • 2019-03-04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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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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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经济开发区黎园路三利大厦三楼湘驰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大学期间便进入当地知名律所实习,十几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案件经验。擅长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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