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供货后需方不付款,全力为卖方挽回损失。

  • 合同事务
  • (2018)云0421民初2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绍伟律师
本案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对于胜诉的关键点在于商品混凝土供应结束的结算单,以及送货的接收单,该两份证据是本案的突破口,也是最终得以胜诉的关键。 提醒大家,在以后的交易中,最好都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买卖合同中,供货一方必须让接收货物的人验收并且签字,以保证在以后的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系从事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原告共8次向被告供应标号为C25的商品混凝土用于其承包的小街“四位一体”项目建设工地和江川“星云铭城”建设工地。2017年8月1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孙X对所供商品混凝土的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所供的商品混凝土数量为148立方米,两个工地所用混凝土的单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60元和265元,加上部分泵送费和运费后,合计价款为41220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过多次与某公司沟通了解情况,收集某公司供商品混凝土给孙X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供应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单据、签有被告孙X指定接收人名字的货物接收单等,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为原告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某商品混凝土货款41220元及以货款41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2018-08-15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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