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XX行与陈XX、曲X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甘0102民初11561号
合同事务
马晓焕律师 在线
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民事判决书

  (2018)甘0102民初11561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

  负责人:毛X,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焕,系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系甘肃XX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曲XX,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北京市XX律师。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XX(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兰州XX)诉被告陈XX、曲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兰州X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焕、夏XX,被告陈XX、曲XX、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兰州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XX、曲XX共同偿还原告小微小额信用贷款本金736415.39元、逾期利息3466.4元、罚息20297.45元、复息95.54元(本息合计760274.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此后利随本清);2、依法判令被告陈XX对诉请1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45616元由三被告承担;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0日,被告陈XX、曲XX以夫妻名义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经原告审查被告征信后,认为符合贷款条件,于2013年8月13日与被告陈XX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协议约定:经授信申请人(被告陈XX)向授信人(原告)申请,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月,即从2013年08月13日起到2018年08月13日止。2013年8月13日,被告陈XX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保证:自愿为授信申请人(被告陈XX)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原告根据《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相关费用。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款金额为壹佰万元整,此项贷款为小微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35个月,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自主月供-摊还期限(等额本息);若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在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出具了《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8月12日起到2018年7月12日止,扣款日为13日。另,被告陈XX、曲XX系夫妻关系,理应就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XX系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目前,被告只履行了部分还款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XX、曲XX、陈XX共同辩称,借款事实与担保事实均属实。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XX、曲XX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小微贷款申请表;3、《个人授信协议》;4、《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5、《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6、贷款关键信息、贷款附属信息。被告陈XX、曲XX、陈XX均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链接印证、且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其相应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0日,被告陈XX、曲XX签署小微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陈XX在借款申请人、曲XX在借款申请人(配偶)、陈XX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2013年8月13日,原告作为授信人、被告陈XX作为授信申请人,双方签订编号为13xxxxxxxxxxxxx321《个人授信协议》,协议约定: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10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月,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授信人的一切债务由陈X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保证人需向授信人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日,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编号为13xxxxxxxxxxxxx321《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约定:陈XX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100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编号为81xxxxxxxx003《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此项贷款为小微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5个月,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0.5%,实际执行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自主月供-摊还期限(等额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的情况下,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或付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并要求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被告陈XX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陈XX在招行开立的兰账户内发放贷款100万元,后被告陈XX未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18年10月1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36415.39元、逾期利息3466.4元、罚息20297.45元、复息95.54元。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与被告陈XX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XX银行账户发放了贷款100万元,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陈XX作为借款人,其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被告曲XX作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在某某银行小微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确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XX、曲XX共同清偿借款本金736415.39元、逾期利息3466.4元、罚息20297.45元、复息95.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XX与原告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陈XX对被告陈XX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陈XX作为保证人对本案所涉借款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5616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律师费发票,其不能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支出,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被告曲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XX偿还借款本金736415.39元,利息(含罚息及复息)23859.39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自2018年10月1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736415.39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5.75%计算,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陈XX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XX、被告曲XX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9元、保全费4321元,由被告陈XX、曲XX、陈XX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XX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齐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XX


  • 2019-03-29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晓焕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晓焕律师
4.9分热情执业:6年
马晓焕律师
16271201****5114 执业认证
  • 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毕业于河南大学,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耐心细致、尽职尽责、勤奋努力。
  • 153 5231 8235
  • 15352182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