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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张XX,张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曾杰,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姐妹关系,住重庆市。


上诉人赵XX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6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XX于2015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晏 芳


代理审判员 倪 旻


代理审判员 李 娅



书 记 员 白XX


  • 2015-03-12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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