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曾杰,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姐妹关系,住重庆市。
上诉人赵XX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6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XX于2015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晏 芳
代理审判员 倪 旻
代理审判员 李 娅
书 记 员 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