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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马集团平顶山XX公司、河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豫民终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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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豫民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X公司(原河南XXxXX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XX市XX律师。

  上诉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4元及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XXxXX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04民初1号民事判决,XXxXX化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XXxXX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马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化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在XXxXX化公司支付工程款之前XX公司先行交付完整竣工资料。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仅查明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约定交付部分技术资料的事项,未注意到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条款,该XX条款第32.1条款中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约定。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合同法第27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竣工验收等条款,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作为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说明该内容显然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XX条款中约定的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当然也应当是从给付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XX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是履行完工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交付竣工资料。而附随义务应当是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原审法院未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三、XXxXX化公司要求XX公司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有合同依据。首先XX条款第32.1条款中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约定,原审已查明XX公司仅交付了主要的竣工资料,说明XX公司未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其次,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XXXX2006和GB/T503XXXX2001虽然是推荐性国际规范,但系目前我国执行的交付竣工资料的规范依据。因此上述国家标准仍然是竣工资料交付的依据。依据上述规范XX公司应交付的具体竣工资料见附件(同原审主张)。四、根据合同XX条款的约定,涉案工程需进行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完毕,达到合同工程标准的,才能支付工程款。

  XX公司辩称:1、XXxXX化公司要求XX公司交付竣工资料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XX公司向XXxXX化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明细,且在原审庭审中,XXxXX化公司也认可XX公司已向XXxXX化公司交付的资料有竣工图、预算书、签证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此足以证明XX公司已向XXxXX化公司交付了竣工资料。XXxXX化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系推荐性规范文件,非强制性规范,双方所签合同中未约定适用,因此XXxXX化公司主张XX公司应按照该规范文件交付竣工资料没有事实法律依据。2、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完工并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管其有无竣工验收均应视为合格,XXxXX化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涉案工程自竣工、投入使用至今已经四年有余,XXxXX化公司在其提起反诉前从未向XX公司主张过竣工资料,因此XXxXX化公司主张竣工资料已超过诉讼时效。总之,XXxXX化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XXxXX化公司支付工程款XXX.4元及利息(按XX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6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后变更诉讼请求为:XXxXX化公司支付工程款XXX.34元及利息(按XX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6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XXxXX化公司反诉请求:XX公司对筛焦楼、粉碎机室、配煤槽项目交付以下竣工资料:一、建筑与结构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施工现场准备记录: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2、基槽开挖测量记录;3、建筑物(楼层)平面放线记录;4、标高抄测记录。(四)地基处理记录:1、地基钎探记录和平面布点图;2、地基验槽记录。(五)材料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试、复)验报告汇总表;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3原材料检复试试验报告;4、钢构件合格证;5、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明书)。(六)施工试验记录:1、土壤击实试验报告;2、土壤密度试验报告;3、回填土密度试验记录;4、砂浆配合比例设计书;5、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6、混凝土配合比例设计书;7、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试验报告);8、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9、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10、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复试报告);1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报告。(七)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地基与基础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2、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3、屋面工程隐蔽工程记录;4、防水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八)施工记录:1、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2、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九)工程质量检验记录: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土方、地基处理、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地面、抹灰、门窗、涂饰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专业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工程竣工总结:(一)工程概况表。(二)工程竣工总结。四、竣工验收记录:(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竣工验收报告。(三)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XX公司对浴池、餐厅项目交付以下竣工资料:一、建筑与结构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施工现场准备记录: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2、基槽开挖测量记录;3、建筑物(楼层)平面放线记录;4、标高抄测记录。(四)地基处理记录:1、地基钎探记录和平面布点图;2、地基验槽记录。(五)材料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试、复)验报告汇总表;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3、原材料检复试试验报告;4、钢构件合格证;5、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明书。(六)施工试验记录:1、土壤击实试验报告;2、土壤密度试验报告;3、回填土密度试验记录;4、砂浆配合比例设计书;5、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6、混凝土配合比例设计书;7、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试验报告);8、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9、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10、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复试报告);1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报告。(七)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地基与基础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2、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3、屋面工程隐蔽工程记录;4、防水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八)施工记录:1、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2、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九)工程质量检验记录: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土方、地基处理、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地面、抹灰、门窗、涂饰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建筑给排水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预检资料:1、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汇总表;2、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3、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粘贴表;4、给排水工程预检记录。(四)隐蔽验收资料:专项工程隐蔽验收记录。(五)施工试验记录:1、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2、设备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3、系统冲清消毒记录;4、系统灌水试验记录;5、系统管道通水试验记录;6、排水通球试验记录。(六)质量检验:1、给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排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三、建筑电气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预检资料:1、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汇总表;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粘贴表;3、电气导管、电线、电缆进场检测记录。(四)预检记录:建筑电气工程预检记录。(五)隐蔽验收记录:1、电气导管、电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电气工程专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重复(防X)接地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电气接地(等电位)装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漏电开关模拟试验记录;6、大容量导线、母线连接处负荷运行温度测试记录;7、避雷、接地装置检验测试记录;8、试运行调试记录;9、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测试记录;10、电气照明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11、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12、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六)质量检验记录: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变配电室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室内);5、供电干线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电气动力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电气照明安装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室内)。四、专业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电气工程竣工图。(四)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五)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五、工程竣工总结。(一)工程概况表。(二)工程竣工总结。六、竣工验收记录。(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竣工验收报告。(三)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XX公司对办公楼、化粪池项目交付以下竣工资料:一、建筑与结构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施工现场准备记录: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2、基槽开挖测量记录;3、建筑物(楼层)平面放线记录;4、标高抄测记录。(四)地基处理记录:1、地基钎探记录和平面布点图;2、地基验槽记录。(五)材料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试、复)验报告汇总表;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3原材料检复试试验报告;4、钢构件合格证;5、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明书。(六)施工试验记录:1、土壤击实试验报告;2、土壤密度试验报告;3、回填土密度试验记录;4、砂浆配合比例设计书;5、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6、混凝土配合比例设计书;7、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试验报告);8、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9、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10、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复试报告);1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报告。(七)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地基与基础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2、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3、屋面工程隐蔽工程记录;4、防水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八)施工记录:1、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2、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九)工程质量检验记录: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土方、地基处理、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地面、抹灰、门窗、涂饰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建筑给排水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预检资料:1、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汇总表;2、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3、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粘贴表;4、给排水工程预检记录。(四)隐蔽验收资料:专项工程隐蔽验收记录。(五)施工试验记录:1、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2、设备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3、系统冲清消毒记录;4、系统灌水试验记录;5、系统管道通水试验记录;6、排水通球试验记录。(六)质量检验:1、给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排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三、建筑电气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预检资料:1、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汇总表;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粘贴表;3、电气导管、电线、电缆进场检测记录。(四)预检记录:建筑电气工程预检记录。(五)隐蔽验收记录:1、电气导管、电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电气工程专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重复(防X)接地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电气接地(等电位)装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漏电开关模拟试验记录;6、大容量导线、母线连接处负荷运行温度测试记录;7、避雷、接地装置检验测试记录;8、试运行调试记录;9、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测试记录;10、电气照明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11、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12、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六)质量检验记录: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变配电室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室内);5、供电干线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电气动力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电气照明安装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室内)。四、专业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电气工程竣工图。(四)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五)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五、工程竣工总结。(一)工程概况表。(二)工程竣工总结。六、竣工验收记录。(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竣工验收报告。(三)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XX公司对地面除尘站、高压软启电磁站、鼓冷工段电磁站、硫胺电磁站、煤焦1#变电所、炼焦1#变电所、生活变电所项目交付以下竣工资料:一、建筑与结构部分。(一)施工管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二)图纸变更: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记录。(三)施工现场准备记录: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2、基槽开挖测量记录;3、建筑物(楼层)平面放线记录;4、标高抄测记录。(四)地基处理记录:1、地基钎探记录和平面布点图;2、地基验槽记录。(五)材料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试、复)验报告汇总表;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3原材料检复试试验报告;4、钢构件合格证;5、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明书。(六)施工试验记录:1、土壤击实试验报告;2、土壤密度试验报告;3、回填土密度试验记录;4、砂浆配合比例设计书;5、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6、混凝土配合比例设计书;7、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试验报告);8、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9、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10、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复试报告);1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报告。(七)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地基与基础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2、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记录(钢筋工程);3、屋面工程隐蔽工程记录;4、防水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八)施工记录:1、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2、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九)工程质量检验记录: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土方、地基处理、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地面、抹灰、门窗、涂饰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专业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工程竣工总结。(一)工程概况表。(二)工程竣工总结。四、竣工验收记录。(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竣工验收报告。(三)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XX公司与XXxXX化公司(原河南XXxXX化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建XXxXX化公司位于宝丰县商务经济循环XX年产260万吨捣固焦及综合利用配煤槽工程,施工范围为:1、除尘站、变电所、鼓冷及高压电磁站、化粪池等土建工程;2、办公楼、综合楼、浴池、粉碎机室、筛焦楼土建工程;3、配煤槽等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本工程不付预付款,500万元为一结算单位,每完成500万元工程量拨付50%85%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一个月内,工程款付至90%,预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交工满一年后剩余质保金一个月内一次全部付清。专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执行《XX条款》有关规定。”。XX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2010年10月6日开始施工,2012年6月份施工完毕,并交付XXxXX化公司投入使用。2013年11月5日,XX公司出具了上述工程审核结算书,经河南省XX公司审核,XX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371XXXX7441.4元,2014年3月2日双方对该工程审核结算书签章确认。该工程审核结算书中的编制说明中显示“工程量计算:依据河南XXxXX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鼎x承建工程的竣工图纸”。

  原审庭审中,XXxXX化公司认可河南省XX公司审核工程结算书时所需要的工程资料是XX公司交付给XXxXX化公司后,由XXxXX化公司交给河南省XX公司的。XX公司已向XXxXX化公司交付的竣工资料有:预算书、签证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图、结构施工图。

  XXxXX化公司原审主张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竣工资料,因此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T503XXXX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向XXxXX化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经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系推荐性文件。

  原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XXxXX化公司已付工程款为304XXXX7542.06元,尚欠XXX.34元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XX公司与XXxXX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应付的工程款数额问题,XX公司与XXxXX化公司均在该工程审核结算书上予以认可,故应按照该工程结算书上双方确认的数额371XXXX7441.4元作为涉案工程总造价。原审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核对,双方均一致确认已付款数额为304XXXX7542.06元,未付工程款为XXX.34元(371XXXX7441.4元-304XXXX7542.06元),对该数额予以确认。故XXxXX化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数额应为XXX.34元。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XX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XX公司与XXxXX化公司于2014年3月2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当事人亦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xXX化公司应按照XX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日起支付XX公司下余工程款XXX.34元的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XX公司要求从2013年12月6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XXxXX化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对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5日进行了结算,XX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XXxXX化公司抗辩称“XXxXX化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是XX公司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本案被发回重审后,XXxXX化公司又反诉要求XX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XX公司抗辩称XXxXX化公司的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执行《XX条款》有关规定。”XX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对XX公司交付竣工图有明确约定,并未约定XX公司具体交付其它竣工资料明细,且庭审中,XXxXX化公司也认可XX公司已向XXxXX化公司交付的资料有“竣工图、预算书、签证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说明XX公司已向XXxXX化公司交付了主要的竣工资料,XXxXX化公司主张XX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交付其竣工资料,因该整理规范系推荐性文件,并非强制性规范文件,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约定XX公司应当按照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交付竣工资料,故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不能作为交付竣工资料的依据。且XX公司所施工工程已于2012年竣工并交付XXxXX化公司使用,现XXxXX化公司已使用XX公司所施工工程近4年之久,并未因XX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原因影响XXxXX化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正常生产和使用。故XXxXX化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其反诉请求证据不足,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XXxXX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公司工程款XXX.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XX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XXxXX化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12元,反诉费33156元,均由XXxXX化公司负担。

  二审中XXxXX化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XXXX2006;2、河南省档案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档发【2006】10号“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span="">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3、平顶山XX公司关于基建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的文件。4、XXxXX化公司向宝丰县住建局提交的“关于对XXxXX化公司年产130万吨捣固焦及综合利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以及宝丰县住建局关于验收程序的批复。XX公司认为证据1、证据2均属指导性规范,证据3是内部管理型规定,宝丰县住建局未参与涉案工程验收,其批复不具有强制性效力。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均非双方约定的竣工资料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外,另查明:1、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没有关于提交竣工图纸的约定。2、XXxXX化公司在本案第一次一审、二审期间,均提出了XX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属其从给付义务,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条款对此义务也有约定,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执行《XX条款》有关规定”及XX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的约定及专用条款没有特别约定内容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XX公司具体交付竣工资料的明细,而XXxXX化公司主张交付竣工资料的依据非强制性规范,双方未特约适用该规范,XXxXX化公司主张XX公司应按照规范性文件交付竣工资料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另交付竣工资料的目的是作为验收和决算的依据,本案所涉工程XXxXX化公司认可XX公司已向XXxXX化公司交付了“竣工图、预算书、签证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主要竣工资料,XX公司已履行了交付竣工资料中的主要内容,而涉案工程XXxXX化公司未经验收已于2012年使用,且涉案工程已经第三方河南省XX公司对XXxXX化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决算,双方对决算报告达成一致意见,是否交付其余的竣工资料,并未影响XXxXX化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正常生产使用和结算。故XXxXX化公司主张交付竣工资料也无事实依据,其上诉主张应予驳回。

  关于诉讼时效,XX公司原审提出了诉讼时效异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XX公司虽然未上诉,但其在抗辩意见中提出了此抗辩理由,从实现实质公正的角度考虑,本院对此一并审理。双方对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5日进行结算,XX公司履行交付竣工资料义务的期限至此届满。XX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XXxXX化公司提出交付竣工资料的主张并不超过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被发回重审后,XXxXX化公司又反诉要求XX公司交付竣工资料,诉讼时效并未重新起算。

  综上,XXxXX化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56元,由XXXXxx马集团平顶山市XXxXX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庞 敏

  审 判 员  王XX

  代理审判员  魏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XX


  • 2016-10-27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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