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亭县******局,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盐亭******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男,住四川省温江区。
再审申请人盐亭县******局因与被申请人盐亭******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川**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盐亭县******局的诉讼代理人尹**,被申请人盐亭******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亭县******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何*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