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鲁02刑初10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XX,女,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市,因涉嫌返走私贵重金属罪于2018年11月23日刑事拘留。
辩护人:朱建波,山东XX律师
案情介绍:姚XX系常年往返浙江与日本的导游,受同案被告人委托以带工方式将黄金携带出境至日本销售,涉案黄金重量1475.85克,货值403203.88元人民币。
办案经过:崇鼎刑事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通过仔细阅卷找到了本案的辩护要点:一是姚XX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本案的犯意系由同案犯提起,姚XX按照同案的指示介绍出境人员以带工方式将黄金携带至日本,对同案等人其他操作模式并不知晓。二是姚XX该起犯罪中作用较小。本案中,姚XX听从同案的指挥,对于带多少、什么时候带、如何带均不参与决策,为其介绍出境领队。并且,姚XX仅负责由杭州出境的领队的交接工作,由同案将需要带出境的黄金邮寄给姚XX转而邮寄给出境领队,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三是姚XX系自首,应减轻处罚。姚XX在单位领导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自首。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后检察院提出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意见。
审 判 长 赵某某
审 判 员 韩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2020年1月22日
书 记 员 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