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华阴XXXX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民初984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边务乡小马村南,武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XX,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任市场部经理。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XX东环路与东岳路丁字口东南XX。
法定代表人:赵XX,任经理。
被告:华阴XXXX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XX东环路与东岳路丁字口东南XX。
法定代表人:赵XX,任经理。
河北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华阴XXXX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