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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华阴XXXX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冀0925民初9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亚婷律师
原告成功撤诉

案件详情

  河北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华阴XXXX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民初984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边务乡小马村南,武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XX,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任市场部经理。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XX东环路与东岳路丁字口东南XX。

  法定代表人:赵XX,任经理。

  被告:华阴XXXX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XX东环路与东岳路丁字口东南XX。

  法定代表人:赵XX,任经理。

  河北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华阴XXXX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XX


  • 2019-05-13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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