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9)闽0802执3806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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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详情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林**,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云霄县。

  法定代理人:陈**,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系林**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傅*,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

  本院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723046.13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傅*所有的闽F×××××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10月9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况,均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

  审判员 林 **

  审判员 陈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 2019-11-20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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