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公司与阳江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粤0232民初565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林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誉,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XX。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X。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阳江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9元,减半收取计6924.5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XX
审判员 马汉移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