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州XX公司与阳江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粤0232民初5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誉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州XX公司与阳江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粤0232民初565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林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誉,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XX。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X。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阳江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9元,减半收取计6924.5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XX

  审判员  马汉移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邱XX


  • 2017-09-05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