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6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光明南XX。
法定代表人:余*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权,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福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XX公司经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林智远
审判员 陈 雯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记员 林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