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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叶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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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浙0108民初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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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XX与叶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

  (2019)浙0108民初3517号

  原告:周XX,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XX、**,浙江XX律师。

  被告:叶X,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周XX与被告叶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台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5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15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在四XX从事女装批发生意。被告自2018年起陆续从原告处拿货。双方均是通过微信对交易往来进行沟通。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153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经审查对三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从事女装批发生意。被告从2018年开始陆续在原告处购买女装。截至2019年2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153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2153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货款12153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15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叶X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费婧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洁


  • 2019-08-14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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