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2774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1号楼10层南XX1101。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曹XX,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与被上诉人曹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XX公司因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卜XX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媚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