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X、李XX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1民终12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安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