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公司、巩义市XX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1民终11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X厂。
负责人:张XX,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
本院2019年6月24日对中国XX公司诉巩义市XX厂、巩义市XX公司、巩义市XX厂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民终117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01民终11743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23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76.0元”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0元”。
判决书其他内容不变。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XX
书记员郏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