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XX公司、红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5民终4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公司,住址: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紫东钢铁企业园8号楼2楼东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XX公司,住址: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XX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XX
审判员 段XX
审判员 彭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