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XX、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XX
(2019)鲁03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XX,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婷,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张店王贵仁麻辣烫店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在会,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焦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贾在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贾在会要求撤销其与上诉人焦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15万元,但其提交已支付租金的证据系上诉人刘XX出具的收款收据两张,分别载明转店费用14万元、及转店定金1万元,并非租金,亦非交付租赁合同相对人焦XX。且被上诉人贾在会与上诉人焦XX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月租金为9167元、押金2万元,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交纳费用不超过8万元。应查实被上诉人贾在会所交15万元系支付的何种款项,是否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在查清相关案件事实后,再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XX、刘XX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孙XX
审 判 员 苏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祝奉田
书 记 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