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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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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XX、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XX

  (2019)鲁03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XX,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婷,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张店王贵仁麻辣烫店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在会,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焦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贾在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贾在会要求撤销其与上诉人焦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15万元,但其提交已支付租金的证据系上诉人刘XX出具的收款收据两张,分别载明转店费用14万元、及转店定金1万元,并非租金,亦非交付租赁合同相对人焦XX。且被上诉人贾在会与上诉人焦XX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月租金为9167元、押金2万元,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交纳费用不超过8万元。应查实被上诉人贾在会所交15万元系支付的何种款项,是否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在查清相关案件事实后,再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XX、刘XX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孙XX

  审 判 员  苏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祝奉田

  书 记 员  耿润玺


  • 2019-06-26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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