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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9)闽06民终2641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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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常X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590013XB。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上诉人常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XX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常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林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陈XX


  • 2019-10-10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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