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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皖1602民初86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忠魁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8601号

  原告:蒋X,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X,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008县。

  原告蒋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X偿还原告蒋X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李X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李X承担。

  被告李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当庭出示,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蒋X提供证据:蒋X的身份证、借条、亳州XX交易明细及手机银行转账明细截图五份、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一份及增值发票。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二、被告李X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X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8月30日向蒋X借款200000元,当天蒋X就通过手机银行分四笔转账给被告该借款,李X以蒋X提供的格式借条出具了借条一份,格式借条所载内容为:“借条今向蒋X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借款利息按计算。归还日期为年月日。如果逾期不归还,每天按借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如因此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人民法院解决。此据借款人:李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2018年8月30日”。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李X向蒋X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蒋X的陈述、银行转账明细和李X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蒋X要求被告李X返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如果逾期不归还,每天按借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蒋X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X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X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梁


  • 2020-03-27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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