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王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902执124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杨X,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
委托代理人:郑鸿,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X,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本院执行的杨X与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9)云0902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归还货款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杨X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
一、案件受理后电话通知被执行人,但其未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材料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XX设银行62170XXXX0XXX、云南省XX62×××81/120XXXX231689、中国XX银行60758100XXXX4357、XX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云南省XX62×××81账户中2966.62元余额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云S×××××的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车辆未能实际控制。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到被执行人家中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XX58号调查,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王X结婚后几乎不与家人联系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亲属也不愿意代为履行。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到临沧市公积金管理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到临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沧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之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货款10000元及利息受偿2916.62元,剩余7083.38元未受偿,执行费50元已缴纳,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XX
审判员 吕XX
审判员 张绍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