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90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朱X,女,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代理人:郑鸿,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X,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沧市临翔区。
朱X申请执行王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王X立即支付欠款979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二、2019年7月19日、12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
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另案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四、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另案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到王X的工作单位进行调查,王X因长期病假,相关待遇已经停发,只保障基本工资的发放;
七、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回告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查控措施后申请人申请的979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执行费12190元未缴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回告后,申请人提出待评估拍卖后再行分配,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XX
审判员 吕 丹
审判员 张绍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