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X、成都市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2019)川0121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沈XX,男,1968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媛,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XX公司,住四川省金堂县又新XX。
法定代表人:龙XX。
申请执行人沈XX与被执行人成都市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本金人民币327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通报了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12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