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杨XX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金堂县XX
(2019)川0121民特42号
申请人:许X,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媛,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杨XX,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陈XX,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申请人许X与被申请人杨XX、陈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许X称,2018年4月18日,许X与债务人刘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刘X向许X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至当年6月17日,月利率3%,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借款协议》当日,刘X向许X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已收到该借款。同日,许X与杨XX、陈XX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杨XX、陈XX位于金堂县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并于当日在金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许X认为被担保的主债权现已届期,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请求本院裁定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杨XX、陈XX的上述担保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杨XX、陈XX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杨XX、陈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许X提交的其与案外人刘X签订的《借款协议》,刘X出具的收条,以及与刘X、杨XX、陈XX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杨XX、陈XX出具的抵押担保承诺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8)金堂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020号】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民间借贷及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均合法成立并生效,登记的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6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事实,申请人许X实际享有的届期主债权金额为借款本金55万元,担保物权包括借款本金以及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申请人许X有权对抵押物依法变现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杨XX、陈XX位于金堂县不动产权第XXXX504号、第XXXX505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的55万元借款本金以及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范围内,由申请人许X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杨XX、陈XX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罗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