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忠法民初字第01420号
原告谈XX,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X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星竹,XXXX律师。
被告向某甲,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谈XX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建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不关心,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同居后于2004年8月28日生育一女向某乙,2007年9月29日生育一子向某丙。2008年2月1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婚姻证明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本院也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谈XX要求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到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在XX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汝溪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审判员 石建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