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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数罪犯罪嫌疑人辩护,取得理想判决结果

  • 刑事辩护
  • (2020)冀1102刑初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边学涛律师
在该案中,辩护人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普及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取得一个相对理想的判决结果

案件详情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冀1102刑初8号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X),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原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边学涛,天津XX律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边学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人张XX从沈X处承揽了河南XX**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郏县XX的光伏安装、铺设、基建等工程,2017年6月30日该项目完工。因沈X未能给张XX结清工程款,2018年9月6日18时许,张XX伙同他人在郏县XX将河南XX**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中25台逆变器连接线剪断并拆走23台。经鉴定,25台光伏并网逆便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92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19年8月17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XX在衡水XX公司维修标牌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铆牌车间内放置在工具箱的液压枪头盗走。经鉴定,被盗液压枪头价值为人民币195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张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X、沈X、郭X、田X、张X1、张X2、王X等人的证言,XXXX公司受损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及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剪断逆变器连接线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毁坏财物的事实,应视为自首,且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当庭能自愿认罪,且考虑到赃物已追回,故对其所犯盗窃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公诉机关被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审 判 长: 崔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王爱新

  二O二O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20-08-03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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