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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沪0106刑初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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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

  辩护律师徐律师,广东XX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庭审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辩护人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周X在上海市黄浦区某酒吧搭识女青年宋X。当日3时30分许,周X与宋X的女伴陈XX、胡XX一起乘坐网约车送宋X回家,途中周X与被害人陈XX、胡XX发生争执。被害人胡XX让司机停车。要求被告人周X下车。司机将车停靠在静安区某路口后,被告人周X随即下车打开副驾驶车门,将副驾驶座位的被害人胡XX强行拉下车,被害人陈XX从后排下车去阻止周X,遭到周X的推搡。被告人周X将被害人陈XX、胡XX多次用力推倒在地和护栏上,致二人身体多处受伤倒地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陈XX因钝性外力直接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右肩部、右肘关节背部和左手大鱼际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因间接暴力作用致右锁骨肩峰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胡XX因钝性外力直接作用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周X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前,被告人周X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陈XX、胡XX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被害人陈XX、胡X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X表示谅解,同意对周X依法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周X被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此某某、胡XX的陈述,证人宋X、薛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验伤通知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撤诉申请及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周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周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X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X


  • 2020-08-28
  • 静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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