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田XX、韩XX所有权确认纠纷

  • 房产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197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春艳律师
房产纠纷,帮助当事人取得了房屋产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天津XX律师。

  被告:田XX,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韩XX,女,193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之子,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韩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被告田XX,被告韩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塘沽鸿运里2-1-102号房屋归李XX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李XX是田XX与李XX的婚生女,韩XX是李XX之母。田XX和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塘沽鸿运里2-1-102号房屋,2015年11月26日田XX与李XX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李XX所有,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李XX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李XX名下,2019年12月22日李XX去世。李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田XX对李XX所述事实理由无异议,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

  韩XX辩称,田XX与李XX的离婚协议上下文字体不一致,未经过公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韩XX现无收入,需要子女赡养,案涉房屋应属于李XX遗产,韩XX应该享有继承权,故不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XX是田XX与李XX的婚生女,韩XX是李XX之母。田XX和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塘沽鸿运里2-1-102号房屋,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XX。2015年11月26日田XX与李XX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位于塘沽鸿运里2-1-102号房屋归李XX所有,该协议书加盖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协议备案章。离婚后,李XX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李XX名下,2019年12月22日李XX因病去世。

  以上事实有李XX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离婚协议书、户口信息、死亡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田XX与李XX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有房屋赠与李XX,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该赠与行为与田XX和李XX解除婚姻关系是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田XX对离婚协议内容无异议,同意案涉房屋归李XX所有。因李XX生前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现韩XX否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主张对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李XX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XX2-1-102号房屋归原告李XX所有。

  案件审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洪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XX


  • 2020-09-2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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